2021年9月至2023年1月期间,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商业体例向海关申报进口的10票“从动处置器”和1票“R900CPUD 单位”,申报商品编号为85381090。00(关税税率0%),经海关认定,上述商品应归入85389000。00(关税税率 7%),经海关计核,上述进口商品漏缴税款人平易近币767785。3元(关税人平易近币679456。12元,人平易近币88329。18元)。
8538。10:包罗合用于85。37项下设备的板、面板、节制台、柜和其他底座,但未拆相关安拆。这一小项涵盖了用于开关板(switchboards)的板,一般由塑料或金属制成,但不包罗开关板上的仪器。这一小项涵盖了85。35、85。36和85。37项下设备的其他各类部件,不限于开关板部件。这意味着它包罗除了板。
综上,当事人进口 10票“从动处置器”和1票“R900CPUD单位”申报不实的行为,违反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,形成了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法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,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惩罚。
1、对于进口10票“从动处置器”申报不实行为,鉴于当事人没有客不雅,按照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》第三十第二款、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海关打点行政惩罚案件法式》第五十七条、对当事人不予行政惩罚!